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有新规:业绩展示不得“择优披露”暗示未来收益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有新规:业绩展示不得“择优披露”暗示未来收益
“我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最大的关注点就是产品展示的收益率,这样心里好有个底收益理财产品。”日前,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但众多理财产品的业绩展示形式五花八门,一般市民想看明白并不容易。
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并设置了6个月过渡期收益理财产品。过渡期内,相关机构将在协会指导下,逐条对照、积极整改。
11月25日,记者登录多家银行的手机银行发现,目前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方式标准不一,有的采用业绩比较基准,有的则使用近七日、近1个月年化、成立以来年化等不同期限的年化收益率收益理财产品。业内人士表示,多重时间维度的业绩露出,暗含了部分银行、理财公司“报喜不报忧”的动机,容易误导金融消费者。
因此,《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的出台可谓非常及时收益理财产品。
记者了解到,《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所称的过往业绩展示,是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进行的列示、描述、解释、引用等行为收益理财产品。该准则适用于销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以及委托其他金融机构销售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
该《行为准则》对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展示提出了多项要求,例如在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时,应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收益理财产品。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银行和理财公司在选择过往业绩展示区间时,应注明区间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完整会计年度的过往业绩展示除外。如同时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两项数据,应当将过往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同时展示。除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外,任意过往业绩展示区间均不得低于1个月。
此外,理财产品展示过往业绩还需满足一定条件收益理财产品。准则明确,成立未满1个月的除外,需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理财产品运作1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至少包括从产品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二是理财产品运作1年以上但不满6年的,应至少包含自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三是理财产品运作6年以上的,应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行为准则》还明确提出,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展示该理财产品或本公司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收益理财产品。不得刻意选择性展示理财产品特定区间或部分区间的过往业绩。对于同类或同系列理财产品,不得仅展示特定理财产品或部分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
据悉,已有理财公司正在研究制定《行为准则》整改方案或已着手整改过往业绩展示收益理财产品。随着《行为准则》的进一步落实,将更有利于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真实、准确体现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水平,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李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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