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25周年征文】我在中豪的青葱岁月

Connor 火币中国 2022-09-09 228 0

币豪我在中豪的青葱岁月

【中豪25周年征文】<strong></p>
<p>币豪</strong>我在中豪的青葱岁月

1998年4月从高校辞职后加入中豪,光阴荏苒,转瞬间已逾24年币豪。从助理律师转型主办律师,从资深律师晋升为合伙人,再从合伙人到公司部分管合伙人。其中,在公司部工作期间,成功代理了很多知名企业的有趣案件。有幸与诸多优秀法官同台竞技,我觉得自己很幸运,完全凭借勤勉和专业技能在法庭上赢得法官的尊重,也赢得了客户的充分信任与认可。部分经典案件不乏影视剧般跌宕起伏的情节,但对于客户与律师而言,律师把控案件的最佳效果是波澜不惊,一切均在可预见的范围之内。

1

除权判决后票据权利人的司法救济

【题外话】

公示催告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币豪

出票人将票据交付票据上载明的收款人后,又以票据遗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币豪。案发后,不仅除权判决被法院裁定撤销,出票人还被法院罚款。这是本案出票人之前没有想到的。

承兑银行在贴现银行查询时明确回复票据属实,在出票人申请公示催告、法院通知止付后,承兑银行未及时向相关方披露上述情况币豪。案发后,两审法院均判决承兑银行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法律责任。这是本案承兑银行之前没有想到的。

从提起诉讼到尘埃落定,历时近一年币豪。一起票据纠纷案居然有这么复杂的背景和法律关系,还被编入《人民法院案例选》,这是本案贴现银行之前没有想到的。但更为重要的是,贴现银行在提示付款被拒绝后,应当及时完成哪些规定动作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述问题值得各方思考,才不枉之前付出相应成本币豪

吸取别人的经验教训,避免自己犯类似错误币豪。也许,这才是本案对读者最有意义的地方。

展开全文

接受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高科技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重庆高支行)委托币豪,代理其与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陇海路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行郑州陇海路支行)、河南省爱迪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迪欧公司)、郑州市亿鑫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公司)、广东省从化市荣中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从化市摩托车销售公司)、重庆隆鑫汽油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公司)票据纠纷案

【票据贴现后被拒付】

1999年1月7日,广发行郑州陇海路支行为爱迪欧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为VII03167872,出票人为爱迪欧公司,收款人为河南省神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鹏公司),付款行为广发行郑州陇海路支行币豪。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4月7日,票面金额500000元。神鹏公司收到票后,将该汇票转让给郑州亿鑫公司(未加盖背书印章),该汇票再次被背书转让给从化市摩托车销售公司、隆鑫公司。

【怎么办】

1.向隆鑫公司追索票据贴现款币豪

依据票据贴现协议要求隆鑫公司承担责任,这固然可以解决工行重庆高支行贴现款的追偿问题币豪。但如果这样做,可能会影响银企合作关系。

2.向出票人及承兑银行追索票据贴现款币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币豪

依据上述规定,工行重庆高支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除权判决,并判令广发行郑州陇海路支行、爱迪欧公司立即支付汇票金额币豪

【本案处理的难点问题】

1.申请人(爱迪欧公司)通过谎报票据遗失方式获得除权判决后币豪,票据权利人(工行重庆高支行)应当通过何种方式获得司法救济?

2.如何确定除权判决系申请人(爱迪欧公司)通过谎报票据遗失方式获得币豪

3.在法院已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况下,能否直接向出票人(爱迪欧公司)及承兑银行(广发行郑州陇海路支行)追索?之前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也缺乏可以参照的类案裁判意见币豪

【除权判决被撤销】

我作为工行重庆高支行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本案一审诉讼币豪

承办法官对票据纠纷非常熟悉,在本案第一次庭审中即查明爱迪欧公司系采用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法院除权判决币豪。(即:出票人爱迪欧公司将案涉汇票交给收款人神鹏公司后,又以票据遗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为此,二七区法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原除权判决予以再审币豪。再审后认为,爱迪欧公司在正常的经济活动中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已不是该票持有人,不具备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条件。2000年11月10日,该院作出(2000)二七经监字第19号民事判决,撤销原除权判决。

初战告捷!工行重庆高支行面临的最大一个问题已解决币豪

【一审判决爱迪欧公司与广发行郑州陇海路支行承担连带责任】

除权判决被撤销后,本案继续审理币豪

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爱迪欧公司在经济交往中,将汇票交给收款人后,申请公示催告,骗取法院判决,应承担付款责任币豪。该汇票背书转让合法有效,亿鑫公司、从化摩托车销售公司、隆鑫公司系该票合法持有人,不承担支付责任。广发行郑州陇海路支行接到停止支付通知书后,未如实告知工行重庆高支行案情,致使工行重庆高支行将汇票贴现,应对爱迪欧公司支付汇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广发行郑州陇海路支行承担支付责任】

陇海路支行和爱迪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均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上诉币豪。我作为工行重庆高支行代理人,参加了本案二审诉讼。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除权判决被撤销后,案涉银行承兑汇票仍为有效票据币豪。工行重庆高支行按照票据结算的规定对该汇票予以贴现,在汇票到期日经提示付款遭拒绝后,将承兑银行陇海路支行确定为追索对象,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陇海路支行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陇海路支行和爱迪欧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01年5月25日,该院作出(2001)郑经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1.撤销(2000)二七经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币豪。2.广发行陇海路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工行重庆高支行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1999年4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后 来】

该案例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编》2002年第四辑(总第42辑)41.重庆高科技开发区工行在知悉除权判决后诉郑州陇海路广发支行等向其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款案币豪

2

纷繁复杂的球队冠名权纠纷

【题外话】

重庆足球最好的成绩是荣获足协杯冠军、甲A联赛第4名,重庆足球高光的时代是寰岛俱乐部时的隆鑫队币豪。对于重庆球迷而言,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对于寰岛俱乐部足球队冠名为“隆鑫队”及相应的冠名费纠纷,很多人却不知晓。

寰岛公司认为其收取球队冠名费尾款合理、合法,但从提起诉讼到结案,居然会经过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两次审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两次审理,前后历时近两年,且其诉请居然两次被一中院判决驳回币豪。这是本案寰岛公司没有想到的。

按照球队冠名权协议约定,媒体宣传的应当是“隆鑫队”币豪。但在俱乐部股权转让后,媒体宣传的却是“力帆队”,俱乐部显然没有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为此,隆鑫公司认为其拒付217万元冠名费尾款合情、合理。此外,俱乐部还应当对隆鑫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最终重庆高院仍然判决支持寰岛公司诉请,这是本案隆鑫公司没有想到的。

本来寰岛公司与隆鑫公司球队冠名权纠纷案与山城俱乐部(原名为力帆俱乐部)无关,但诉讼中签订的一纸协议书却将山城俱乐部牵扯进来币豪。以致被隆鑫公司另案索赔并被一中院、重庆高院两级法院判决承担400万元的赔偿责任。“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这是山城俱乐部之前没有想到的。

“市场有风险、决策需谨慎”,这可能是本案给读者最有意义的启示币豪

接受隆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公司)委托币豪,代理隆鑫公司与中国寰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寰岛公司)球队冠名权纠纷案及代理隆鑫公司与重庆山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城俱乐部)球队冠名权纠纷案

【第一次诉讼情况】

2001年11月18日,寰岛公司向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隆鑫公司支付217万元冠名权欠款及利息币豪。我和陈静作为隆鑫公司代理人,参加了本案一审诉讼。

隆鑫公司针对寰岛公司诉请提出如下抗辩:第一,冠名权协议系由前卫寰岛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寰岛俱乐部)与隆鑫公司所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寰岛公司无权向隆鑫公司主张权利;第二,寰岛俱乐部违约,隆鑫公司依法享有抗辩权币豪

一中院开庭审理后,于2002年5月20日作出(2001)渝一中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币豪。一中院认为寰岛公司主张寰岛俱乐部债权已转移的的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寰岛公司诉讼请求。

寰岛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重庆高院提起上诉币豪。我作为隆鑫公司代理人,参加了本案二审诉讼。

在二审双方辩论终结后,寰岛公司与重庆力帆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由寰岛俱乐部更名,以下简称力帆俱乐部)于2002年12月17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力帆俱乐部同意将对隆鑫公司享有的收取217万元冠名费债权转让给寰岛公司币豪

2003年2月10日,重庆高院作出(2002)渝高法民终字第124号民事裁定:1.撤销(2001)渝一中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一中院重审币豪

【重审诉讼情况】

一中院另组合议庭重新审理本案,我和张明杰律师作为隆鑫公司代理人,参加了重审一审诉讼币豪

隆鑫公司依法提起反诉,要求寰岛公司返还783万元冠名费,并支付300万元违约金币豪

一中院认为,双方请求均超过诉讼时效币豪。2003年9月20日,该院作出(2003)渝一中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驳回双方诉讼请求。

寰岛公司与隆鑫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我和杨瑜林作为隆鑫公司代理人,参加了重审二审诉讼币豪

重庆高院认为,付款期限届满后应给寰岛公司一个合理的催收期,故寰岛公司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币豪。2004年3月24日,该院作出(2004)渝高法民终字3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寰岛公司诉讼请求,驳回隆鑫公司反诉讼请求,但判决书中载明针对反诉请求,隆鑫公司可另案起诉力帆俱乐部。

【另案诉讼情况】

2004年5月18日,付清寰岛公司217万元冠名费及其资金占用利息后,隆鑫公司依据重庆高院生效判决向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山城俱乐部(原名为力帆俱乐部)退还783万元冠名费,并支付300万元违约金币豪。我和刘斌律师作为隆鑫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另案一审诉讼。

针对隆鑫公司的起诉,山城俱乐部提出了如下抗辩:第一,媒体错误报道的行为不应由山城俱乐部承担;第二,山城俱乐部之前的债务应由寰岛公司承担,寰岛公司应被追加为共同被告币豪

一中院认为,山城俱乐部应对隆鑫公司未得到约定宣传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但针对山城俱乐部的答辩可以推断出要求减少违约金币豪。2005年5月23日,该院作出(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1.山城俱乐部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隆鑫公司支付违约金400万元。2.驳回隆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山城俱乐部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我和刘文治律师助理作为隆鑫公司代理人,参加了另案二审诉讼币豪

重庆高院认为,《冠名协议》的合同期从2000年2月28日到2001年2月28日,违约发生在2000年10月1日以后,即山城俱乐部在一年的合同中有五个月的时间违约,按比例计算,山城俱乐部应退赔隆鑫公司541.67万元,一审仅判赔400万元,而对此隆鑫公司未提出异议,属对自己享有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认可币豪。2005年9月30日,该院作出(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体会】

隆鑫公司依法申请执行后,山城俱乐部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币豪。至此,两级(中院及高院)法院共计六次立案审理、历经近四年的球队冠名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案件办得好,最重要的是遇到好的法官币豪。我觉得自己和委托人很幸运!

3

规范电信市场经营行为的尝试及其争议处理

【题外话】

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是国内知名的三大电信运营商,三大运营商之间既有竞争,又有合作币豪。市场竞争的结果应当有利于规范电信服务市场,有利于消费者有更多选择。

合同中关于资费标准以及有关禁止提供话费优惠等变相改变基本话费标准的约定,涉及法律法规确定的由政府确定价值等问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规定认定其不属于当事人之间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币豪

合同中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挖对方客户,不得发布诋毁对方的广告等关于双方竞争关系的约定,以及关于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相应约定等,属于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行为,具有相应的财产内容,法院应当作为民事纠纷案件予以受理并审判币豪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竞争关系以及有关竞争关系的合同关系,均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当发生合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币豪。法院应当依法裁决支持或者驳回。

接受忠县电信局委托币豪,代理其与中国联合通信重庆忠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忠县联通)、中国移动通信重庆忠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忠县移动)电信合同纠纷案

【规范电信市场经营行为的尝试】

2003年5月21日,为了规范忠县通信市场规范发展,防止恶性价格竞争,忠县电信局、忠县联通及忠县移动签订了一份电信《协议》,约定从5月23日起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资费标准,同时载明了相关权利义务和约定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另两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币豪

在履行《协议》期间,忠县电信局发现忠县联通及忠县移动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即2003年6月25日其在《忠州报》上刊登《关于恢复执行“赛灵通”、“特惠卡”两种资费的声明》,并按降低的资费标准办理相关业务币豪

【怎么办】

如何认定案涉《协议》的性质及其效力,这是本案纠纷处理的关键币豪。我们认为《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签订后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重庆电信法律事务部就此与我们达成共识后,忠县电信局依法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忠县法院)提起诉讼币豪

【本案争议焦点】

1.案涉协议是否有效币豪

忠县联通认为,案涉协议无效:第一,案涉协议的目的是统一经营,有垄断性是无效的;第二,案涉纪要违反了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属无效币豪

忠县电信局认为,案涉协议及纪要是三家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也没有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币豪

2.本案是单方违约币豪,还是各方违约?

忠县联通认为,本案各方均有违约,因为忠县电信局对小灵通老客户也没有收取来电显示费币豪

忠县电信局认为,本案是被告单方违约,原告没有违约币豪。其理由是:案涉协议载明的“从6月1日起,对移动、联通所有老用户不再赠送来电显示,一律收取来电显示费10元/月,电信小灵通用户收取来电显示费6元/月;已办理的优惠标准不变”,其含义是对于新的小灵通客户收取来电显示费,对于老客户的优惠标准不变。

【获得一审法院支持】

我和冯莘嵎作为忠县电信局代理人,参加了本案一审诉讼币豪

在本案一审期间,忠县移动与忠县电信局达成和解后,忠县电信局撤回了对该公司的起诉币豪

忠县法院认为,如果法律允许每个市场主体对自己的承诺可以任意撕毁,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去争取更多的市场用户,从而获取更多的利益,市场交易将处于盲目竞争无序的状态币豪。2003年12月3日,该院作出(2003)忠民初字113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忠县联通支付忠县电信局违约金1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获得二审判决支持】

忠县联通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提起上诉币豪。我和雍红燕作为忠县电信局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二审诉讼。

二中院认定,虽然案涉协议表现为“规范通信市场联系会”纪要的形式币豪。但其所反映出的内容和目的,确属为了达到避免行业间恶性价格竞争,规范电信市场的目的而经合意达成的平等主体之间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实质内容的协议。故该协议属民事合同范畴。从该协议的具体内容上看,该协议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载明的内容除个别条款涉及损害第三人(老用户)的利益而归于无效外,其余条款并不为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2004年4月8日,该院作出(200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 来】

该案例被选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编辑、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重庆审判案例精选(第一集)》币豪

该案件处理的结果与2004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与中国联通公司潍坊分公司违反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协议纠纷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函》的答复意见一致币豪

4

一波三折的工伤认定

【题外话】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币豪。工伤认定属于企业重大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企业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长寿古佛电管站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签订案涉协议的公章居然是用经营部财务章变造的,这是重庆微波局(以下简称微波局)之前没有想到的币豪

二审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开庭审理后,认定彭荣与长寿区供电局构成劳动关系币豪。这是长寿区劳动局及长寿区供电局之前没有想到的。

本案为行政诉讼,但却涉及对企业工商登记、注销、变造公章效力及表见代理的认定币豪。故本案属于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交叉,认定相对比较复杂。

案子办得好,最重要的是遇到好法官币豪。律师的责任是配合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接受中国电信集团重庆市电信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电信)委托币豪,代理其与重庆市长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性质认定诉讼案

【彭荣受伤】

2001年9月6日,微波局与经营部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微波局委托经营部拆除詹微线旧高压线路币豪。在拆线中,彭荣从电杆上掉到地上摔成重伤。

2003年5月21日,长寿区劳动局认定彭荣与长寿供电局及微波局均存在劳动关系币豪

【长寿供电局提起诉讼】

2003年7月25日,长寿供电局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寿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长寿区劳动局撤销了对彭荣工伤性质的认定,长寿供电局也撤回了起诉币豪

【重庆电信提起诉讼】

2003年10月9日,彭荣再次向长寿区劳动局申请受伤性质的认定币豪

2013年11月5日,长寿区劳动局认定彭荣与重庆电信存在劳动关系币豪

重庆电信不服,便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重庆市劳动局)申请复议币豪。重庆市劳动局维持了长寿区劳动局作出对彭荣受伤性质的认定。

委托拆除旧线路类业务,是重庆电信经营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币豪。如果本案工伤认定不能被撤销,会给重庆电信经营管理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为此,重庆电信向长寿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

案涉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币豪

长寿区劳动局认为,长寿供电局之前已发文撤销了长寿古佛电管站,经营部已不具备签订案涉协议的主体资格币豪。此外,案涉协议所加盖的印章系由经营部财务专用章变造形成,该印章并不能代表经营部。为此,签订案涉协议系袁水田的个人行为,该协议无效,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重庆电信承担。

重庆电信认为,工商登记是确定签约主体资格的法定依据,本案中经营部的工商登记并未注销,其依法具有签订案涉协议的主体资格币豪。撤销长寿古佛电管站的决定属于长寿电业局的内部管理行为,该行为并不能否定经营部的签约主体资格。虽然案涉协议所加盖的印章系由经营部财务专用章变造形成,但微波局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交易的相对方为经营部,案涉协议有效,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长寿供电局承担。

【一审未获法院支持】

我和方子冰作为重庆电信代理人,参加了本案一审诉讼币豪

长寿区法院认为,长寿供电局于2000年8月24日撤销了长寿古佛电管站,并在同年9月15日解除了其与袁水田(长寿古佛电管站副站长)的劳动关系币豪。袁水田于2001年9月6日将经营部的财务专用章变造后以经营部的名义与微波局签订协议,应认定为袁水田的个人行为。2004年6月21日,该院作出(2004)长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维持长寿劳动局2003年11月5日作出的长劳社发(2003)108号即关于对彭荣受伤性质的认定。

【二审获得法院支持】

重庆电信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起上诉币豪。我作为重庆电信代理人,参加了本案二审诉讼。

一中院认为,在与微波局签订协议时,经营部并未经工商行政部门撤销或注销,仍然具有合法的营业资格及用人主体资格币豪。长寿供电局内部行文决定撤销古佛电管站,不具有法律效力。与微波局签订协议上加盖的经营部的公章是真实的,袁水田变造公章的行为不影响该公章的对外效力,该协议的法律后果仍应当由经营部承担,不能认定为袁水田的个人行为。彭荣受经营部安排拆除詹微线,与重庆电信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2004年11月22日,该院作出(2004)渝一中行终字第346号民事判决:撤销(2004)长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并撤销长寿区劳动局2003年11月5日做出的长劳社发(2003)108号即关于彭荣受伤性质的认定。

【后 来】

该案例被选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编辑、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重庆审判案例精选(第一集)》

5

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

西风几时来,流年暗中换,美好往事历历在目币豪。在主管公司部期间,有几件事印象特别深刻:

一是律所安排新人陈晴到公司部报到时币豪,小伙伴们当日特别开心地欢迎才貌双全的律界佳人……

二是着力培养部门优秀人才谢敏、王欣、刘斌、陈晴等律师,高标准严要求,多角度、多层次予以培养币豪。他们均不负众望,先后成长为中豪或知名律所合伙人。

三是公司部经常在忙碌之余,举行丰富多彩的各种团建活动币豪。在重庆珊瑚坝金沙洲聚餐、玩杀人游戏,欢声笑语一直持续到深夜……;在“龙湖·观山水”聚餐,学习108号文件,是下班后不错的业余生活安排。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生活……

感谢上帝币豪,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

【中豪25周年征文】<strong></p>
<p>币豪</strong>我在中豪的青葱岁月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