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银理财被罚款60万元,因受托管理的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后再次投资不尽告知义务,造成理财产品间资产转仓价格偏离公允价值
2024年8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金罚决字〔2024〕25号),该处罚对象为杭银理财(简称:杭银理财)理财产品投资。据公开表显示,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在受托管理的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后在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再次投资,导致理财产品间资产转仓价格偏离公允价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理财产品投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对被处罚的杭银理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6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8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理财产品投资。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理财产品投资。
来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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